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0...
1、将《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中的“村民委员会3年任期届满后”修改为“村民委员会5年任期届满后”。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中的“每届任期3年”修改为“每届任期5年”。
2、地方性法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于2012年1月6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对《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6.第四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