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持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原始类型的森林植被和珍贵野生动物,开展野生生物资源的科学研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农林部《自然保护区暂行条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专门管理机构,根据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自然保护区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位于北纬27°24′30″至27°30′00″、东经120°56′30″至121°08′30″,总面积196平方公里。省人民政府和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需加强对保护区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环保部门和地方环保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综合管理,有权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一条 为了保护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内海洋贝藻类物种资源及其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1997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更好地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加快林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五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盗伐或毁坏古树名木、珍稀植物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
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致力于保护、培育和有效利用森林资源,旨在发挥森林的多重效益,推动林业的持续发展。条例的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的实际需求。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的第二章主要规定了森林的分类经营管理、资金投入与补偿、经营方案编制以及资源保护与利用等相关内容。首先,森林资源实行公益林与商品林的双重分类制度。公益林的投资经营者有权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而商品林则享有经营权、收益权等权益。
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明确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公众参与等。同时,条例还建立了土壤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包括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污染地块名录管理、土壤污染修复与治理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第二章规定了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要求。首先,工业生产者有责任采取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降低对环境的危害(第九条)。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者需要建立详细档案,包括种类、产生量等,并按年度向环保部门申报,对重大变化需及时报告(第十条)。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8修正)
1、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实行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整治活动,加强耕地保护,提高耕地质量,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3、浙江省为了确保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以推动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自2002年12月1日起,浙江省正式实施了一项重要的农田保护法规——《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这一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对浙江省基本农田的管理和保护工作迈入了新的阶段。在此之前,浙江省的农田保护工作已有相关法规作为基础。
5、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下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6、第七条 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田区、园地区、林业用地区、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其他用地区等,并明确各分区的土地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