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管理层级的决定
现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管理层级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31项,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85项(合并同类事项的84项,下放管理层级的1项),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627项。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管理层级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2009年第240号)第34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管理层级的决定》第35项。
常德市体育局进行了一系列职责调整,以更好地服务社会和公众。首先,原由市人民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已正式生效,不再执行。
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近日发布了一项重要政策——《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旨在提升农业工程项目的公开透明度和公平竞争环境。此管理办法强制规定所有公开招标项目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电子化交易,非涉密工程全面实施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确保公正公平的交易过程。
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在制定全省中长期计划时,由省计委会同省重点建设办公室商有关部门,从农业、交通、能源、通信、重要原材料、科技教育及其他行业的骨干项目中予以初步明确。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中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由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2021修正)
1、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平衡,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适宜喜湿野生生物生存、具有较强生态调控功能的潮湿地域,包括湖泊、河流、水库、河口三角洲、滩涂、沼泽、湿草甸等常年积水和季节性积水的地域。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发挥河湖功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洞庭湖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洞庭湖区从事水资源利用、水资源保护、水工程管理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3、第三条__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第四条__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
4、《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于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5、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森林、湿地、水域;(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五)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州(市)级和县(市、区)级。
6、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