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山西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最新)

  • 时间: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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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2010修正)

流域内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 桃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保、水利、城建、农业、林业、经济综合等主管部门,应按照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分别制定年度综合整治计划,组织并监督实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不同城市低保发放标准是不一样的(回答问题者注:你所在地区的标准咨询当地民政局)。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五)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初审。

山西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

1、一)从事作物、园艺栽培和育种、农产品质量检测、贮藏保鲜与加工、农业教育、农业环保、农业执法、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2、四)对直接影响农业环境的建设项目和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五)宣传普及农业环境保护知识,组织农业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农业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六)发展生态农业,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促进农业环境质量的良性循环。

3、制定和贯彻推广工作条例、办法;编制技术推广规划,拟定推广项目和审批下达年度推广计划;检查推广计划的实施情况和组织评定验收工作;管理推广经费和技术承包基金;组织技术经验交流和科普宣传;组织推广工作的评比、奖励;对下属技术推广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4、《农业技术推广法》:明确了农业技术推广的责任和义务,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程序,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5、第八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组织制定地方标准。